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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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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5 2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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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研究确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历下、市中、槐荫、天桥、历城5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月人均230元提高到260元,长清区由月人均180元提高到220元。章丘市和平阴、济阳、商河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不低于月人均200元,具体标准由当地县(市)政府确定并公布。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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