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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资格主体签订的的劳动合同无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6-26 0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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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劳动主体资格,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即告终止。这意味着此后再签的劳动合同当然无效。

  案例

  2月15日,退休在家的张某,被一公司看中,并与之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所从事的工作也是她的老本行——会计。谁知,仅过了一周,她便因不慎摔断了腿而无法上班,导致劳动合同难以履行。在公司的要求下,张某虽同意解除合同,但要求公司给予一个月的经济补偿,而被拒绝。为讨个说法,张某提起了诉讼,但没被法院采纳。

  点评

  尽管《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后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即表面看来,公司应向张某支付半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但该规定同样必须以劳动关系的存在为要件,而认定劳动关系必不可少的特征之一,是必须双方都符合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对于劳动者而言,最主要的就是年龄问题和是否享受劳动保险待遇。首先,从年龄上看,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就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劳动主体资格。张某明显当属其列。另外,从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上看,鉴于《劳动合同法》已规定,劳动者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即告终止。这意味着此后再签的劳动合同当然无效。

  所以,张某虽然与公司签订过劳动合同,但因该劳动合同无效,而决定了其无权向公司主张对应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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