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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给予经济补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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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1 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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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本文主要讲述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给予经济补偿的相关案例,以供参考。

  舒女士2010年10月到北京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工作,并签订了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舒女士任公司副总经理,每月税后薪水为20000元。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于2011年10月10日又续签1年。

  2012年3月5日,公司召开全体人员会议,宣布因投资方向改变的原因,这家公司即将关闭,并对公司关闭期间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安排。当天下午,公司人事部向公司员工贴出了关于办理离职手续的时间、领取补偿金金额等事项的通知。

  该公司总经理也于当天下午同舒女士谈话,告知舒女士公司关闭的具体安排,同时,也口头提出了与舒女士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宜,舒女士经过考虑,同意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天,舒女士即按照总经理的安排开始交接工作。但因患急性胃病,舒女士在交接了部分主要工作后,不得不到医院急诊,并随后向公司请了一周病假。

  一周之后,舒女士病愈回到公司继续交接工作,并准备按规定领取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时,却被公司告知,她属于自行辞职,公司将不向其发放经济补偿金。

  在多次与公司协商,均没有结果的情况下,舒女士便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要求公司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40000元。

  仲裁中,北京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辩称:公司从未提出与舒女士解除劳动关系,相反舒女士在2001年3月8日向公司提交了病休一周的假条后便再未到单位上班,并委托律师于2001年3月14日前往公司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因此是舒女士主动与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公司无需向其支付任何补偿。

  仲裁委经过调查取证,依法裁决北京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舒女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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