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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劳社部发[2001]12号文件认真做好提高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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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3 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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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豫劳社养老[2001]56号

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提高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河南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各地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离休人员原按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待遇标准调整离休金的,仍按行政人员标准调整(见附表一);离休人员原按专业技术人员标准调整离休金的,仍按专业技术人员标准调整(见附表二)。

   二、企业离休人员离休后享受省(部)级、地(厅)级、县(处)级政治生活待遇的(不含按有关规定享受单项待遇的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离休金:

  附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见表

   三、离休前无职务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离休金: 见表

   四、企业离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数额不足100元的,按100元增加。

   五、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退休工人也参照本通知规定(与机关同条件工人对比),按每人每月100元标准增加养老金。

   六、此次调整待遇,由离休人员所在单位填报《企业离(退)休人员按劳社部发[2001]12号文提高离(退)休金标准审核表》(附表三),凡按豫劳险[1996]7号文件规定审批过待遇的,直接由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标准,从2001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七、此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所需费用,由中央财政按当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离休人员数给予适当补助,其余部分从统筹基金中支出;未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由原渠道支出,对特别困难的企业,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支持。

   八、这次调整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企业离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尽快实施,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

   本通知内容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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