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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有年休,我属于土地征用,政府给我买了十年社保,但公司认为这个不能算为十年工龄,所以不能享受十天的年假,这个正常吗?我属于土地征用,政府给我买了十年社保,所以不能享受十天的年假,这个正常吗?

综合法律 2020-04-26 22:5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根据该条规定,带薪年假的适用范围包含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
    简单的说,就是每一位当前有工作的人,无论是企业的正式职工还是受雇于小吃店的服务员,只要曾连续工作1年以上,都应该享受带薪年假。
  • 社会保险主要是通过筹集社会保险基金,并在一定范围内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统筹调剂至劳动者遭遇劳动风险时给予必要的帮助,社会保险对劳动者提供的是基本生活保障,只要劳动者符合享受社会保险的条件,即或者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或者已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即可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中的核心内容。
  • 工龄按照社保缴费年限计算。签订劳动合同开始就要缴纳社会保险,从档案转入开始当月工资扣除社会保险这部分开始算是正式计算社会保险了,也就是有实际意义的工龄了。
    一、员工工龄工资的设定标准:
    1.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的员工每月工龄工资为¥50元整。
    2.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两年的员工每月工龄工资为¥100元整。
    3.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三年的员工每月工龄工资为¥150元整。
    4.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四年的员工每月工龄工资为¥180元整。
    5.以此类推,之后在本公司工作每增加一年,每月工龄工资相应增加¥30元整。累计十年封顶。
    6.员工连续请假超过15天或年内请假累计超过30天者,取消工龄按新员工待遇执行并重新计算工龄(总经理特批的除外)。
    7.员工辞职后又复职,原工龄取消,按照新入职时间重新计算工龄。
    8.试用期间不计算工龄。
    二、员工工龄工资的计算方法(举例说明):例:某员工于2009年11月份入职,那么该员工应于2010年12月开始享受公司的工龄工资每月¥50元整,于2011年12月开始享受工龄工资每月¥100元整,于2012年12月开始享受工龄工资每月¥150元整,于2013年12月开始享受工龄工资每月¥180元整,以此类推,之后在本公司工作每增加一年,每月工龄工资相应增加¥30元整。
    三、管理人员工龄工资的设定标准:
    1.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的办公室(包括采购、仓管、文员、销售、业务、设计)人员每月工龄工资为100元钱。
    2.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的b级主管级人员每月工龄工资为¥100元整。
    3.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的a级主管级人员每月工龄工资为¥150元整。
    4.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的项目经理助理、厂长助理级人员每月工龄工资为¥200元整。
    5.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的项目经理级人员每月工龄工资为¥250元整。
    6.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的经理(不含)级以上人员每月工龄工资为¥300元整。
    7.以此类推,之后在本公司工作每增加一年,每月工龄工资按照相关职位相应增加;满三年后,所有级别管理人员在本公司工作每增加一年,每月工龄工资增加¥50元整,累计十年封顶。(计算方式与“员工工龄工资的计算方法”相同)
    8.试用期间不计算工龄。
    9.连续请事假超过15天或年内请事假累计超过30天者,取消工龄按新员工待遇执行并重新计算工龄(总经理特批的除外)。
    10.辞职后又复职,原工龄取消,按照新入职时间重新计算工龄。
    11.如遇提升,从当月起,按提升后相应职位工龄工资计算。降职亦同。
  • 拖欠工资的,可以到劳动部门的保障监察大队投诉,也可直接申请劳动仲裁。
    不买社保的,劳动者可以要求公司补缴社保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收集有力证据,例如工资条、工卡、考勤表、证人证言等,胜诉的机会是比较大的。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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