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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某企业的一名员工,到2006年十月分已经在单位工作十一年整,但是由于单位内部调整我所在的岗位于2006年8月末被取消,我与单位签定的合同在2006年6月30日到期,期限为一年,合同到期后继续在本岗位从事工作,直到我所在的岗位被取消.当时单位领导说,暂时没有适合的岗位给安排,让我们暂时在家等候分配,并且每月给我们生活费,可是到了2007年的3月份单位通知我们要我们办失业.说是公司在2007年一月份被其他公司收购,现在是新公司要给我们办理失业手续.我们一直没有办理.到了4月初单位又通知我们让我们补签合同,说是合同到2007年6月30日到期,到期后7月1日办理失业手续.(我们单位在2002年已经给我们办理了买断).

公司收购 2018-09-04 17:2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企业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应该在自建立劳动关系起签订劳动合同,已经建立劳动关系的应该在一个月之内进行劳动合同的签订。参照《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 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1、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均无需进行清算。
    2、根据《公司法》规定,合并各方需要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被收购企业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被收购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3、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承继。
    4、被收购企业的收购价款由其股东按原公司章程的约定进行分配。因此,在吸收合并过程中,清算不是必经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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