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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47岁,在某单位食堂做面点工作,被机器绞烂右手食指和中指各一节,经住院治疗食指已缝上,中指第一关节切断,医疗费用用人单位已支付,现在还未痊愈,现要求终止劳动关系并要求赔偿,但没有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准备私了9000元,我方认为赔偿太少,未达成协议。鉴于我母亲有手艺,右手伤残,请问律师用人单位应该赔偿多少?

劳动纠纷 2018-10-22 13:4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可主张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后续治疗费、交通费、鉴定费等经济损失,至于要赔多少,要根据实际支出凭据以及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n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n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nn去计算得出。
  •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受害人其出院时的费用结算单上,关于社会统筹部分的医疗费用,加害人应否承担,因立法中缺乏明确的规定,实践中比较混乱,亦成为讼争的焦点。
    根据1998年《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率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作收入的2%。
    由此可见,受害人因伤住院后,社会保险机构为其支付的医疗费用,是在其履行了相应的义务后才享有的权利。因此,社会医疗统筹机构支付的医疗费,实际上就是受害人自己的支出,换言之,对受害人实际支出的合理费用,应当理解为其住院花费的全部医疗费用,包括自费部分和统筹医疗费用部分。
    所以,关于社会统筹部分的医疗费用,加害人应当承担。
  • 你好,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  
    2、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  伤残津贴  
    1、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  
    2、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  (注: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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