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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二十年如何解除劳动合同本人于1994年至今在旺旺食品公司从事仓库管理员工作,工作部门属于杭州旺旺分公司,工作地点在杭州临平。因公司人员分配等原因于2008年开始本人属于温州分公司管理,工作地点在杭州临平没有变化。(2008年与温州分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15年9月份开始因旺旺食品公司工厂整体搬迁至浙江衢州,故杭州临平工厂停止一切生产。公司要求我去衢州工作,因本人在杭州临平工作二十余年,不愿意去衢州工作,现旺旺食品温州分公司把我放在杭州临平工厂没有实质性工作安排。但从十月份开始温州分公司发给我了基本工资三千多元,平时正常工作工资有六千多。现温州分公司领导对我这样的情况没有任何指示。请问如现在和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能得到什么样的经济补偿

劳动纠纷 2018-10-28 20:2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则规定,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按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应得工资应包括奖金、津贴、补贴和加班费,只要属于工资范畴的货币性收入,都应列入应得工资范畴。如对我的解答满意,请按采纳。
  • 您好!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的标准如下:
    1、若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解除合同应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2、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3、如果是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第2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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