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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济补偿金的问题现在企业经营困难,目前处于停产状态已经几个月,拖欠一员工部分工资,但企业准备复产,一直没有主动辞退该员工,员工的工伤保险也还在参保状态。现该员工向劳动部门立案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该员工工作时间已经超过一年,企业与员工一直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社保只买了工伤保险。该员工因为企业停产,有几个月在别处上过班,但当时工伤保险没有办减少,后回来我处继续上班。此事企业方面拿不出证据,他本人也不会承认。请问这种情况企业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要支付,那参加工作年限是以工伤保险参保时间算起还是实际参加工作时间,或是以后来返回我处继续上班的时间来算?若以实际的参加工作时间来算,该员工是否需要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回答时请附上具体的依据,如果方便的话,请留下QQ联系方式,具体咨询,万分感谢。

劳动纠纷 2018-10-30 11:0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实际工作年限即职工在该单位工作的时间,从入职到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经济补偿金中“月工资”是指职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若月工资高于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则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作为“月工资”。
    且该情形下,若实际工作年限超过十二年的,则按十二年计算,即最多支付十二个月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经济补偿金是劳动法规定的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强令侵害者即用人单位给付的一项费用。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如果存在没有按时发放劳动者的工资、克扣劳动者的工资、单方面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灯光等情况是,劳动者可以依法请求佣人单位向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具体的经济补偿金的数额在劳动法中有详细的规定。
  • 公司无权单方面调你的岗位,公司调动你的岗位,应有合法理由,要跟你协商达到一致,否则你可以不去新岗位,你若离职,有权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每工作一年补偿你一个月。 若公司以此种理由解除你,是无合法理由辞退你,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工资作为赔偿金。
    以你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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