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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2014年10月份,某员工是计时制工资,从10月4日-10月31日请假。但是10月31日来上了一天班。11月1日说要辞职,要求结算法定节假日的工资。合法吗?其9月30日有上班。如果是计件制工资,又该如何处理?

劳动纠纷 2018-10-31 20:4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报酬时,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支付期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的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1、按劳动法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法定的公休日为104天/年,法定节假日为11天,并按下述规定方法计算工作时间和加班工资:
    a.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
    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
    20.83天/月
    b.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
    21.75天
    c.加班工资的计算:
    每天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实际工作时间-8小时)×小时工资×150%
    法定公休日的加班工资:日工资×200%
    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日工资×300%
    据此,你应该可以算清你应得的加班工资,一并向用人单位索赔。
    2、单位的做法是违法的,如果你还想继续干下去,可以电话投诉到当地劳动执法监察大队,他们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进行监督检查,并责令纠正;如果你不想在这干了可以直接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劳动仲裁,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 拖欠工资,不发工资、克扣工资劳动者可以打12334电话投诉,该电话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电话。也可以到劳动局监察大队投诉。由于公司未能按时发放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申请解除劳动合同和劳动关系,并要求经济补偿
    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行政部门进行举报,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劳动监察大队协调不成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对劳动仲裁结论拒不执行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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