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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释二关于共同生活是如何人认定的?一定要有夫妻性生活才认定为共同生活吗?

劳动纠纷 2018-11-25 09:2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事实婚姻是指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以前,没有配偶的男女,符合法定结婚的实质要件,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事实婚姻应当具备以下特征:  
    (一)男女双方均无配偶;  
    (二)具有终身共同生活的目的;  
    (三)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得到群众的认可;;
    (五)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
    (六)在1994年2月1日之前。  如何认定事实婚姻中男女双方的财产,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既然我国婚姻法认可了事实婚姻的效力,那么事实婚姻当事人之间的人身关系和事实婚姻的财产认定,就受婚姻法的制约,由婚姻法调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审理事实婚姻关系事实婚姻的财产认定的离婚案件,经调解和好或撤诉的,确认婚姻关系有效,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应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这充分说明我国对事实婚姻当事人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认定和处理,完全适用婚姻法的规定。事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适用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的规定,没有约定或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制。同样,事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特别提醒:《婚姻法解释
    (二)》第1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3条、第32条、第46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这主要考虑到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婚姻法明令禁止的行为,如果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解除这一同居关系,人民法院当然应当受理,并依法解除同居关系。至于男女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因同居关系的建立未经法律途径,不是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其解除也无须经过法律途径,自行解除即可。所以,当事人如果起诉仅仅要求解除同居关系,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如事实婚姻的财产认定和子女抚养问题提起诉讼的,属于法律调整的民事法律关系,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平等地保护子女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此规定将该债务是否用于债务人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债务人夫妻,并且已明确表示出债务人夫妻无举债合议。根据举证责任规则,这一规定适用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双方均无法证明该笔债务是否用于债务人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
    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债务人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或债务人能够证明该债务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直接适用《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即可作出公平公正的裁判。
  •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此规定将该债务是否用于债务人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债务人夫妻,并且已明确表示出债务人夫妻无举债合议。根据举证责任规则,这一规定适用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双方均无法证明该笔债务是否用于债务人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
    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债务人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或债务人能够证明该债务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直接适用《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即可作出公平公正的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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