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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和儿媳常年在外打工,儿子的两个女儿(有个已经出嫁,有个读高三)由两个老人带大并且常年在家务农,现在两个老人得病失去劳动能力,儿子和儿媳想要老人的女儿赡养一个老人。在儿子和儿媳常年在外期间,女儿和女婿(现在还有一个儿子未婚和一个80的老人)经常看望老人,而且是不管老人家里有没有问题都经常探望,在老人生病的时候女儿和女婿都是第一时间照顾(儿子和儿媳从来没有第一时间照看过,有一次老人生病住院,女儿和女婿照看一周,期间儿子和儿媳以要挣钱,只回来看了一下)。在老人生病期间,儿子虽然花了钱但是医疗补助也给补了大部分,而且女儿在也出了部分医疗费,在长期的药费过程中女儿也给老人经常买药。就今年而言,女儿和女婿在老人的身上花的钱已经超过3000,就连老人的话费都是女儿给充的。 现在因为老人生病没有劳动能力,儿子和儿媳认为是负担,所以儿子提出两个老人一人赡养一个,在争执过程中,儿媳说老人没有给他们创造任何价值。 所以像这种情况想问的是怎么个赡养法?如果是两个人一人赡养一个老人,那么两个老人以前创造的财富该不该让女儿得一部分?为什么在两个老人能创造价值的时候,儿子和儿媳没有提出这样的要求,而是在老人生病的时候提出来的?所以这样是怎么办?(现在儿子的家庭情况好于女儿得家庭情况)

继承 2018-12-10 17:4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此条中的“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是指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婚姻法》第28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根据上述规定,赡养人的范围只包括老年人的婚生子女、孙子女及外孙子女,而不包括儿媳、女婿,即法律并没有规定儿媳对公婆、女婿对岳父母负有赡养义务。
      虽然法律规定“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但是协助的义务不是赡养义务,而且这一规定只适用于夫妇关系存续期间。如果赡养人同其配偶解除婚姻关系,或者赡养人死亡,那么配偶一方协助赡养的义务也就自动解除了。
  •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从法律上明确将农历九月初九定为老年节。此外,该法规定:家庭成员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人分开居住的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常回家看看’正式写进了法律,如果子女不常回家看老人,应属于违法行为。
    ”更不用说子女不赡养父母的情形了。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如果不履行该义务,要承担给付赡养费的民事责任;无论在什么情况下,子女都要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拒不赡养老人后果严重的可能会构成遗弃罪,会有坐牢的可能性!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可见,子女的配偶不属于赡养人的范畴,所承担的仅仅是协助赡养义务,法律也没有规定儿媳对公婆、女婿对岳父母负有赡养义务。
    此外,《婚姻法》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抚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抚养义务。
     依照法律规定,丈夫去世后,妻子没有赡养公婆的法定义务,但从道义上来说,应予以照顾。我国法律鼓励丧偶儿媳赡养公婆。《继承法》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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