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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担保纠纷

我向律师咨询一个问题,我们5个人给别人担保了9万元,债主携款潜逃,5 个人担保已死了2个,还有我们3个,我是公职教师,那2 个是农民,法院让我自己来成担,把我的工资帐号已冻结,我现在无能力来偿还这全部债务,我在2014年已还了个人10 万元的贷款,这部分贷款全是给亲戚和朋友借的钱换上的,也就是说我自己已有10万元的债务,孩子正在上大学,急需用钱、妻子下肢残疾,无劳动能力,我本人在年前为这事又得了脑梗死,费用2 万多元,现在还在继续吃药每月药费3千多元,家庭是十分困难,我该怎么办?

我咨询律师,我能不能拿我六分之一 的部分。债主携款潜逃,个人担保已死了2个,孩子正在上大学,能不能拿我六分之一

刑事辩护 2019-06-20 01:3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和我国司法实践,避免个人债务纠纷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个人借款可以约定无息借贷,但如果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经催告不还后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的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二)出借人明知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法律不予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有关法律予以制裁。  
    (三)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四)出现纠纷后双方要注意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或无法提供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或与自己无利害关系的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 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4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如果担保物价值不足以清偿债权的,剩余未受清偿的债权不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
  •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 作为债务人这一方,难免在经营过程中,资金链出现状况,无法在借款期限内偿还借款本金或利息。
    解决办法
    第一步:主动与债权人协商,延长借款期限,或者是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缓解资金压力;
    第二步:如果确实资金无法抵债,还可以通过实物抵押等方式,偿还借款本息。
    也可以通过提高保证人,提高自身信誉;
    第三步:可以通过债务转让的方式,将合同义务转让给新的受让人。(该方法的前提是,有对他人享有债权)。
    债务人积极提出解决方案,尽早达成协商,避免在被动的催收的过程中,平添更多不必要的损失。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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