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原告)系江西省赣州市单位公务员,与被告谢某兰系同学关系。被告谢某兰分
别于2014年9月21日、2014年11月4日、2014年11月5日向本人共借款陆拾肆万元整(有5张
借据),所有借款她放在她所在的宁都县宝融担保有限公司(谢某兰任会计),而且我也
知道此事(但我和该公司没有直接关系,没有签过任何字)。去年(2014年)12月宁都县
宝融担保有限公司资金链断裂,无法支付本金及利息。我起诉谢某兰,通过法院扣押她房
产2套。但3月12号开庭前法院通知谢某兰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逮捕暂停民事诉讼至今(
所谓的先刑后民),请问法院这样做合理合法吗?现在我可以要求继续民事审理吗?为了
尽快要回我的钱财,我现在该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