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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A),男,汉族。农民,智力一级残疾。????2013年9月6日下午,一人出行走到一家人(B)管理的无人居住的宅院门口,见大门开着就走了进去,睡在一个闲置房里炕上,当晚11时许,B闻听院内有响动,就拿起木棍冲进房内,对A一阵乱打,将A打倒在地。随后,A家人闻听到A被打得严重,即将A送到医院检查治疗,后经人民医院治疗,检查确认为①左尺骨粉碎性骨折;②左髌骨骨折;③腰背部,右上肢组织损伤。我想问下我该民事还是公诉,该怎么做?B应该怎么给A一定的赔偿以及是不是应该接受一定的刑事责任

劳动纠纷 2018-12-19 08:5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与其他司法鉴定一样,均属“鉴定结论”这种证据。这种证据经过庭审的质证、认证,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不是医疗侵权损害赔偿的先决条件。即使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因其行为确有过错,且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医疗机构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1、医疗侵权行为主体是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
    2、医疗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是过错原则。考虑到举证的难易,同时也考虑因过错的医疗行为而遭受侵害的患者能获得更多的赔偿机会,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的行为是否存在过失、医疗行为是否符合医疗常规、是否符合专业的标准,应由医疗机构负举证责任。
    3、有损害事实的发生。过错的医疗行为已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如致死、致残或给患者造成不必要机体组织损伤等。
    4、医疗过失行为与患者所受的损伤后果有因果关系。
  •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断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医院作为专业的医疗机构,应当遵守诊疗护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由于该医院未进行必要的常规检查,缺乏谨慎注意,对原告的个体差异判断不足,致使对产妇宫内是否慢性缺氧不能及时发现;当胎儿宫内窘迫时,处理不及时、不到位,未及早和患方沟通或采取其他方式尽快结束分娩;婴儿出生后,复苏不规范、不到位,以致婴儿即原告曾某患上脑瘫。
    被告医院过错明显,且与婴儿患上脑瘫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根据2014年1月1日起实施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规定,
    5.
    9.4 轻伤二级:f)四肢长骨骨折;髌骨骨折。
    手臂被打骨折达到二级轻伤,构成伤害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具体可经过法医鉴定结论为准。
  • 《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依据此规定,在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诉讼过程中,对民事损害赔偿的处理有以下两种情况:第一,如果被害人个人(自然人)由于交通肇事者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有权在刑事诉讼中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肇事者对其损失进行赔偿;第二,如果被害人是国家或集体的,可由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肇事者对国家、集体的财产损失进行赔偿。
    因此,当事人即使承担了刑事责任,可能仍然是需要进行民事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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