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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雇主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规定,第二年为两年,试用期为两个月。在两个月的试用期后,由于公司认为我的个人表现不符合标准,试用期延长了一个月。雇主还直接用钢笔将合同修改为三年。试用期为三个月。一个月后,公司仍然没有完成演出,所以公司让我离开,我想问一下这是否违反了《劳动合同法》或其他法律,如果我提交劳动仲裁,我是否会赢得诉讼。

劳动纠纷 2022-12-09 09:5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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