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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在的公司是在上海,我合同签的工作地点是福建省的石狮市,2007年10月入职的,在 2012年石狮办公室撤掉,公司通知我在家工作(我有存着以前公司通知在家办公的邮件),2016年四五月的时候上海公司的总经理被辞掉,换了另一位新老板,她要求我去泉州办公室上班,到时我同意去试试(公司没跟我签任何协议或修改合同),我也去了泉州办工作三四个月,但每天开车上班(单程30公里) ,累生病(颈椎病肩周炎),我就休了两周的病假,然后与公司协商我的身体无法承受去另一个城市上班,还是得在家办公才行,公司也同意了,我就于1月6日左右恢复在家办公直到3月2日,3月2日我收到公司寄来的一份通知书,公司在没有事先再与我协商的情况下,直接下达通知书,要求我继续到泉州上班,如果我3月6日没去泉州办的话,就视为旷工,我就回复他们邮件说,既然算我旷工了,那我还上什么班,我就从3月6日开始没上班了,公司也不明确说是不是要开除我。昨天3月8日公司发邮件给我叫我要交接工作给上海,我不清楚怎么回复公司才恰当? 还有我是否可以提出劳动仲裁?公司这样做合理吗?

仲裁 2018-12-27 03:1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劳动者请病假,应当提交指定医疗机构病假证明,是法律法规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不提交病假条,用人单位制度规定算旷工的,可以按旷工处理。劳动部《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者,须经负责医疗机关提出证明,如当时无法取得上项证明,须由工会小组长或小组劳动保险干事证明,始得享受劳动保险待遇。
    病愈复工时,应取得负责医疗机关提出能工作的证明。
  • 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话,需要支付相当于双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经济补偿金支付标准为,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超过六个月不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
    最近12个月的平均工资,是指劳动者的应得工资,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因此公司开出应当符合我国劳动法的条件,否则就应当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
  • 受理条件:
    1.符合本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
    2.属于劳动仲裁受案范围;


    3.符合劳动仲裁时效规定;
    4.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和相应证据材料齐备并符合本会要求。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劳动部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主席令6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主席令80号)办理机构城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争议仲裁办 办理时限5日内审查决定受理与否,受理后45个工作日内结案,最长不超过60个工作日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 公司被劳动仲裁后对公司还是有一定影响的:
    1、公司被劳动仲裁,从某方面来说公司的信誉还是很受影响的
    2、内部员工知道此事后,会影响工作情绪
    3、贵公司在以后的很长一段时间都会被劳动局监管的比较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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