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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师,您好! 我现有3个遣产继承诉讼问题咨询您,殷切地希望您在百忙中挤时间回复。 谢谢! 一、关於帐户上现金50万元能否作为母亲真正的遣产进行分配问题 2013年5月至今曰止,原告与各被告仅开过一次会,审核处理母亲(无经济收入、2011年获得有产权的房)的折迁还建房售房款100万元,而当时考虑到要让体弱多病、瘫瘓在床的母亲今后过上一个幸福的晚年,需要大量花钱,因此决定售房款只能將购还建房的出资款、母亲住院费等少部份支出先扣除掉(40万元),留下大部份款(60万元)以确保母亲今后的生活、治病。从2013年5月至今,原告、各被告再也未开会针对1992年母亲独自一人生活至2014年8月在世的生活、治病和去世后所发生的费用进行过审核处理(如帐户上现金50万元中含有用10万元购买的“祭奠前辈、福泽后人”公用基金的国债、购还建房出资款利息3万元、欠中南医院住院费5万元等应付未付部分),现法官认为帐户上的现金不得再扣除,50万元应作为母亲的遣产来进行分配,对吗? 二、1992年起至2013年5月获得的售房款止,在经济方面我(被告)为母亲的生活、治病花了40万元,尤其是1992~2008年,16年完全由我一人承担了全部费用。由于我代替、承担了其他人应尽赡养父母的法定义务,(亦就像末领证的事实婚姻一样,可否视为不需本人认可的已发生了的事实债务),则使母亲活到99岁。假如母亲现无遗产可供分配,则垫付的40万元亦算作尽了孝心。现母亲有遗产可供分配,故应减去本人应承担赡养母亲的份额后,其他人应承担赡养母亲的份额(30万元)从遗产中直接扣除,我认为这样做是合情、合理、合法的,对吗?。 三、根据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基本原则和《继承法》第十三条的精神 。(但该法条对多分与少分末给出具体的份额或比例)。鉴于我和原告尽赡养父母的程度差距很大(是有扶养能力和经济条件比我好的原告1.1万元的36倍,在尽精神抚慰义务也很差)和我国现今社会上爱心、孝心、正义感逐步缺失情况下,法官应充分发挥法律赋予的自由裁量权,拉大遗产分配的多分与少分之间的差距,(数额如2倍以上),才能得以鼓励今后有更多的人主动、积极地去奉献爱心、孝心。但法官认为多分与少分之间的差距只有1~2万元,这样的思维对吗?

继承 2019-01-04 18:0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继承即指将死者生前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转归有权取得该项财产和合法权益的人所有的法律制度。继承关系的主体只能是指自然人,而且是与被继承人有特定身份关系的继承人,遗留遗产的死亡自然人是继承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取得遗产的人是继承人。  我国采用“活着出生”作为权利能力开始的时间标准,也就是说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因此胎儿是不享有权利能力的,不具备继承人的主体资格,胎儿不享有继承权。但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立法的目的在于保护胎儿出生后不至于生活无着落,保障胎儿的继承利益,充分体现了我国继承制度的养老育幼原则。胎儿是一个将来可能的权利主体,如果胎儿是活着出生,其继承权即可实现,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就不具备继承的主体资格,失去为其保留遗产份额的法律意义。原来为其保留的遗产份额应按法定继承处理,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法律适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为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amp;lt;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amp;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五条: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台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 遗产分配是指财产所有人死亡后根据法定继承、遗嘱或其他法律规定对其遗产的分配制度。遗嘱继承效力高于法定继承,低于遗赠扶养协议。那么没有遗嘱遗产怎么分?可以根据法定继承来分配遗产,或者遗赠扶养协议来继承。  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指的是在法定继承中确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分得的遗产份额的基本准则。继承法第13条对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做了明确规定,我们应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理解:  
    1.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均等。这是法定继承中遗产分配的一般原则,即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该平均分配遗产。该法条中的“一般”是指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  
    2.特殊情况下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特殊情况”主要是指: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给予照顾。继承人只有同时具备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的情形时,才能在遗产分配时中给予照顾,而且一旦具备了这两个条件就应当给予照顾。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不是应该多分,不具有强制性。  
    (3)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该不分或少分,这是继承法中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重要体现。继承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不分或少分遗产:;③继承人协商同意也可以不均分。
  •  婚后继承的父母财产,如果以后离婚,离婚后是否要分给对方一半,要看所继承的财产是依照遗嘱指定个人继承,还是无遗嘱办理的法定继承。
      如果是凭遗嘱指定个人继承得到的住房,就属于婚后取得个人财产,离异时候该住房不参与婚后共有财产的分割。
  • 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也是作为子女的“天职”,因此,不管子女在何处,这法定义务不变。 对于不赡养老人的,要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首先,《婚姻法》第15条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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