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原告)与男方(被告),现在申请离婚(我替原告咨询),现原告和被告已经分居;现被告居住的房子是原告母亲的房子,是一套承租房,是公产房(房产局没有备案,是原告母亲的单位自建房,产权归原告母亲的单位所有,是套老房子),原告母亲过世后,原告母亲有三个女儿,商议后写了个纸条,有签字及手印,意思是将房产的暂时居住权由原告居住,并更改承租方协议,当时没有公证,只是手写纸条并签字;承租人变成了原告,但被告不同意,非要添加他的名字,就在原告名字后面写上自己的名字;因为过去的承租方协议都是手写的!现原告与被告申请离婚,原告姐姐妹妹,商议后,通过公正的方式,将房产的承租权变更为原告姐姐名下,并有正式的公证书!问:1.被告持有的承租协议是否有效,新公证书归属原告姐姐名下是否有效?2.根据有关法律,承租人只能有一位继承人,他自己手写添加的是否有效?3.原告母亲的3个女儿变更承租人并公证,是否有效?4.变更承租人后,被告是否还有居住权利?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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