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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30日开会与领导产生冲突。会后他口头让以后不要来上班了。让我到人事拿公司给的辞退书.晚上主管还打电话说:最好还是我自己辞职,这样对我比较好。第二天我照常上班,发现他们竟然把我的网断了,还把之前一直是我做的工作交给了其他同事。(冲突是这样的,批评我负责的工作老是出错。但事实是:我的错误总被他整天说来说去,左一次右一次的提来提去的,而其他同事犯了错误,出的错误比我多比我大却总是被他轻描淡写的带过了。我出的小错,他就当着所有同事让我签字交罚款。事情多了错误再所难免,而他就是把我在所难免的这些出错统统都让我签罚款单。还不止一次会议上说,这次会议说了,下一次又提。)他让我自己到人事拿辞退书,他给的理由是我不能胜任此工作。我去了人事部,人事说经理没跟他说让我去拿辞退书,说是我最近状态不佳让我调整。如果还是调整不过来,以后公司就会调岗或者辞退了。不知道他们耍的什么阴谋。过几天我从同事口中得知,经理居然警告同事们不要与我太接近,不然他们会有麻烦!我说怎么这几天上班之前经常说话的同事都不怎么搭理我了。555555。他们还让我把我之前做的工作都交出去,他们是想在在绩效表里的工作总量,工作质量,团队合作,服从领导安排里做文章。把我的工作安排少了,绩效分也给我低分,慢慢的让我受不了自己辞职。我的合同是:2012年6月8日——2013年6月7日,其中试用期3个月。我该怎么维护我的权益呢?求大家帮帮忙了呢。 遇上这样的领导,我也不想待在那里了,但是我自己辞职我有点不甘心,我工作做的好好的,也得到了客户的认可。

绩效是和基本工资分开发的,绩效工资需要在绩效表评分考核里签字才发放。到时候他们主观给我低分最后一名,我该不该签字?如果我不签字,就意味着我连一分钱绩效都拿不到了。如果我签字,不就意味着我承认他们给我的打分。。。他们要是以打最低分辞退我,我为了拿绩效即使是不情愿的签字是否有效?(绩效不多,但毕竟是我辛苦赚来的)我又到底能不能签字?真的很纠结,我不知道该怎么办?

对了,当时我收到的录用通知书内容是这样的:

经商讨、非常荣幸的通知您加入XXXX的团队中

采用信息如下:

职 位:XX

试用期固定月薪:XX00元

正式期固定月薪:XX00元

试 用 期:三个月

绩效工资按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社保公基金:正式期起提供(需个人承担部分由工资里代扣)

入 职 日 期:2012年6月8日 (星期五)早09:00分

但是人事经理12月初才告诉我公司这个月可以开始给我交社保,问我卡号是多少。

就凭借这一条,我可以主动辞职吗?辞职后可否得到满半年的补偿金呢?因为现在我真的是很累,现在部门经理在暗里咄咄逼人,交代同事办的事情在暗地指使同事与我疏远关系。致使我身心疲惫,无法正常工作。有时候连干脆一刀捅死他的念头都有了还是我自己辞职,绩效工资需要在绩效表评分考核里签字才发放。三个月

绩效工资按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社保公基金:

劳动纠纷 2019-05-10 19:3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合同有三种形式:
      
    一、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用人单位提交辞职申请,经用人单位同意,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二、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无需用人单位同意,30天期满,用人单位即应结清工资,办理解除合同手续;
      
    三、用人单位具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法定过错,劳动者可以随时告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
      劳动者按上述第
    一、二项规定解除合同,没有经济补偿;按第三项规定解除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经济补偿金。满半年不满一年的应当按一年支付,不满半年的按半年支付。
      劳动者违反上述规定解除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合同,不仅没有补偿,反而应当赔偿用人单位损失。
  • 员工在公司如果处于某种原因不想继续工作,可以主动辞职,但是要依照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并且在时间上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前三天或者一个月向用人单位提出。用人单位不能够以各种情况不准劳动者辞职或者以辞职为理由克扣劳动者的工资。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因此在上述情况下劳动者自己辞职的也可以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 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我国法律一般称作“经济补偿”,法国《劳动法典》称为“辞退补偿金”,俄罗斯《劳动法典》则称为“解职金”。
    我国劳动法、1994年劳动部发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以下简称《经济补偿办法》)等规定了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该按照一定标准一次性支付一定金额的经济补偿金。
      按照法律规定,劳动者主动辞职的,用人单位是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当然,如果单位有违法情况,导致辞职的除外。单位拖欠工资、不缴纳社保、强令违章作业等都属于违法情况,员工可以立即辞职,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补偿金中工资计算标准   关于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问题,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第11条规定:“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而对于上述条款中的“工资”的范围,按照《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的规定: “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予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   在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这一问题上,最容易引发混淆和纠纷的地方常见于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标准是否包括加班加点劳动报酬的问题。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在正常生产情况下,支付给职工的加班加点劳动报酬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标准应包括加班加点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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