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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合同到期,属于劳务派遣,被派遣到另一个单位上班,签了两次合同,第一次合同2011年8月1日到2013年7月10日,第二次合同2013年7月10日到2017年7月10日,合同上的工资为基本工资1670+绩效工资650,这比钱由原劳务派遣公司发放,另外各种福利待遇大概月平均1800由现在单位发放,现在合同到期,原派遣单位要与我们终止合同,只愿意按合同上的工资来赔偿,另外由现单位发放的福利待遇并不承认,而且我们每天的工作时间是12小时,我们有要求过支付我们的延时加班费,但现单位以发放的福利待遇来当成加班费为理由拒绝支付延时加班费,今天去原公司谈了,只按合同上的工资来作为终止我们劳动合同的赔偿属于劳务派遣,合同上的工资为基本工资1670+绩效工资650,这比钱由原劳务派遣公司发放

劳动纠纷 2019-03-13 15:1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对于加班费的标准计算,可以依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支付。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的加班费: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 劳动合同中没有明确工资的,可以之前已经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劳动者的工资。
    调整岗位,降低工资属于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应与劳动者协商达成一致并签订书面文件。用人单位单方降低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可以以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若不想解除劳动关系的,可只请求支付工资差额。
  • 新劳动法中签劳动合同的赔偿明确标准:首先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其次很多人将"双倍工资"简单理解成了"工资的双倍",实际上"双倍工资"的含义,是指劳动者每月实发的工资的双倍,已发放的工资部分应该扣除。
    一般来说在要求另一倍,具体按照实际发放的工资来计算。
    录音或录像证据是法律允许的证据形式之一。在《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了八种形式的证据,其中第四项是“视听资料”也就是录音录像证据。
    在《继承法》中,也有“录音遗嘱”的规定。所以,视听资料法律允许的证据形式,是没有任何争议的。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以上是法律中对于加班工资支付标准的规定,用人单位应该严格遵照上述规定,违背法律规定擅自订立低于法律的标准,属于违法行为,合同中关于该部分加班工资的约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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