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本人为2018届大学本科毕业生,与太原XX在校期间签订了三方协议2018年8月10号报到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3个月2018年8月10日--2018年9月30日在侯马XX岗前教育培训10月1日--10月7日国庆节放假10月8日提交了辞职报告,通知了XX科及其科长,其同意我的辞职,并要求我写下两份保证书10月9日--10月10日我不在段内,他们后来要求我将这三天补为事假10月10日XX科通知我暂时办不了手续,告诉我辞职需要段内各科长开会决议,而这种会一个月只能开一次,不会因为我们辞职而召开,所以可能要到月底才能办理。XX科告诉我接下来的时间可以请假,也可以继续上课(并告诉我上课会照常考勤发工资),我选择继续待在职教科听课。10月11日--10月16日在职教科听课10月16号晚上请假2天我想咨询下:1.我提交辞职报告后的做法是否正确合法,有无违反劳动法?2.对于我9月15日--10月15日的工资,其是否应支付于我?1.我提交辞职报告后的做法是否正确合法,有无违反劳动法?是否应支付于我?

劳动纠纷 2019-05-26 20:07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劳动法》第十二章对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作有规定。
      附:劳动法 第十二章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7条的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关于临时和具体工作的工资支付,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8条的规定: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关于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工资支付,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条的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临汾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