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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公司原公司员工于2007年7月23日来我公司,当时面试时该员工提出工资要求是转正工资6000元,后经老板面试允许先试用该员工,当时暂订是三个月试用期,一切都是口头承诺,公司方面没有提供任何的纸质文件双方签字认可。在3个月后,从该员工的各方面综合情况来看其表现还未达到公司所安排职务的要求,所以依旧按照试用期工资(6000*80%=4800)发放其第四个月工资。该员工在收到第四个月工资后向老板提出疑异,但是老板并未达复。(未达复原因是由于该员工以E-mail形式提出,老板的邮箱有可能将其邮件当作垃圾邮件处理,并未及时看到),事后该员工又给老板发了几封邮件,依旧没有得到答复。在此期间,二者有足够的时间和机会面对面交流,但是该员工并未采取任何举动。12月3日(周一)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作关系并支付当月全月工资。社保由入职日期到12月全部按其要求上缴。现当事人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按入职日期起,月工资按其要求的全月支付,要求我们付清其所收到收入与当时口头约定好的转正工资的差价部分。即使没有书面合同,我们仍旧按照事实劳动关系在履行公司的义务。由于其工作表现,适当延长试用期是否违反劳动法?据了解,1995年劳动法第21条说明:劳动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在此基础上,当事人的提出仲裁的理由是否合理?我们如何提交相关证据?

仲裁 2018-08-14 20:5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哪些证据可以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1、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


    2、缴纳各项费的记录;


    3、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证件;


    4、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5、考勤记录;


    6、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
    1、
    2、
    4、5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如果用人单位不提供上述资料怎么办?


    1、记载有劳动者名字的用人单位文件;


    2、用人单位与其它单位签订的有本人签名的购销合同或其它类型合同;


    3、工作中在第三方留存的有本人签名的资料;


    4、录音、录像、照片。

  • 提供能够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考勤记录; 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及发生事故的证据向社保局申请工伤认定。
  • 书面合同的构成:1.约首。是指合同的序言部分,其中包括合同的名称、订约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和地址(要求写明全称)。除此之外,在合同序言部分常常写明双方订立合同的意愿和执行合同的保证。
    该序言对双方均具约束力。因此,在规定该序言时,应慎加考虑。2.本文。这是合同的主体部分,具体列明各项交易的条件或条款,如品名、品质规格、数量、单价、包装、交货时间与地点、运输与保险条件、支付方式以及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条款等。
    这些条款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3.约尾。一般列明合同的份数,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订约的时间和地点及生效的时间。我国的出口合同的订约地点一般都写在我国。有时,有的合同将“订约时间和地点”在约首订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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