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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请问三次流拍以后,以物抵债的价格是评估价还是流拍价?最终拍卖的价格在浮动区间内,需要双方当事人都同意?还是法院来定就可以?请问三次流拍以后,以物抵债的价格是评估价最终拍卖的价格在浮动区间内,需要双方当事人都同意?

综合法律 2019-10-07 14:56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同时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动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
    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动产退还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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