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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母委托我弟弟在老家购房一套,因购房时我父母及身份证都在外地,暂用我弟弟的身份证购买,后我父母分3次将房款交给我弟弟代交,付款收据写的是我弟弟的名字。我父母回老家后一直想在办理房产证的时候把产权人更正为他们自己的名字,当时负责办理产权证的工作人员说因为购房人是我弟弟,如果要变更产权人的话,需要法院判决书才能变更,因此房产证也就迟迟一直未办。拿到房屋钥匙后,我弟弟夫妻贷款对房屋进行了装修,然后住了进去。后来,我弟弟离婚了,因为他对法律知识的不了解,在对方律师出具的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割的离婚协议书上签了字。我父母事后才知道了此事,因为我父母并未想过把房子赠送给他们,为此还至今也没有办理产权证。我父母觉得在房屋产权证未去办理,产权不明的情况下把该房屋作为夫妻共有财产进行离婚分割是不合理的。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我父母是否可以以第三方权益受到侵害为由,要求法院撤消我弟弟离婚协议中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割的条款?

离婚 2018-08-21 13:0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可以直接向被告住所地或是其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离婚,即使没有证明感情破裂的证据也可;
    2、只要没有特别约定,婚内获得的财产属夫妻共同所有,你可主张平均分割;
    3、若能证明另一方在婚姻中存在过错,在分割财产时可要求其少分,同时可向对方主张过错赔偿;
    4、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孩子抚养权的归属是以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为原则,两周岁以下的孩子应由母亲抚养;若孩子大于两周岁,则以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作为确定孩子抚养权的标准;
    5、未抚养孩子一方需向另一方支付抚养费,支付标准为其收入的20—30%。
  • 只要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怎么分割都可以。《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第二十一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首先,法律上不存在“假离婚”概念,也就是说只要夫妻双方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夫妻婚姻法律关系即解除。一方没有权利要求对方办理复婚手续。 其次,对于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也就是婚内产生的夫妻共同债务即便夫妻离婚时对该债务约定由一方偿还,债权人有权要求夫妻之间任一方偿还,也就是夫妻之间离婚时的财产分割不影响债权人向两人主张债务。
    只不过,离婚后按离婚协议约定不承担债务一方有权向另一方追偿。 根据你所述情况,离婚并不能影响房产被强制执行,只要办理离婚手续就是生效的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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