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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2年2月进到该企业,于2017年11月16日右踝工作中扭到,于2018年11月2日右踝评定为工伤事故,因右踝扭到一年余未好,长期性由左腿沙袋绑腿站起工作中,导致左踝痛疼,于2019年1月医院体检左踝,也出現了左踝和右踝一样的病症,左踝是不是归属于工伤事故?我于2012年2月进到该企业,于2017年11月16日右踝工作中扭到,于2018年11月2日右踝评定为工伤事故,因右踝扭到一年余未好,长期性由左腿沙袋绑腿站起工作中,导致左踝痛疼,于2019年1月医院

劳动纠纷 2020-04-20 21:4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主体可以是用人单位,也可以是职工、其直系亲属或工会组织,但后者申请工伤认定的权利仅在超过法定期限用人单位不提出申请的情况下方能行使。基于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督促相关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以及便于工伤保险机构调查事故的考虑,立法者特别明确了一个封闭时段、两个申请时点:一是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期限为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被诊断、鉴定之日起30日内,有特殊原因经批准的,可以适当延长。
    二是职工或直系亲属、或工会组织申请工伤认定期限区间为经过用人单位的申请时限至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之内。
  • 工伤工资是停工留薪期待遇。工伤职工停止工作,治疗工伤期间,原单位按照原工资支付的工作,不是工伤医疗待遇,是停工留薪期待遇。工伤医疗待遇是指:
    1、治疗工伤的费用;
    2、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
    3、转外地治疗的交通、食宿费用;
    4、安装辅助医疗器械的费用。《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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