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三次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在劳动合同法的框架下,第三次签订的劳动合同确实有可能是无固定期限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且劳动者在续订劳动合同时没有违反法定解除条件,那么续订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合同。
这些法定解除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等情形。
二、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条件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主要有三种。
1.如果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那么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时,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如果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同样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时,也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它为劳动者提供了更加稳定的就业环境。
三、不续签合同的赔偿规定
当劳动合同到期而企业选择不续签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是有权获得赔偿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1.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2.如果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高于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那么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将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公司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话,那么公司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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