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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律师,我们公司在苏州吴中区长桥镇,是实行单休制,国庆放假为1、2、3号,我10月4号请假1天,10月31号请了病假1天。公司说我10月份的工资应该按22天计算。十月1、2、3号三天不应该有工资。请问,公司这种做法合法吗?

其他 2008-11-07 09:0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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