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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家台资厂任财务助理,2010年10月15号进的公司,签订合同,2014年10月开始请产假,时间为四个月,到2015年2月正式上班,因为我生的是第二胎,且剖腹产。曾咨询过当地社保局产假天数也是按照一胎天数98天加剖腹产恢复15天,而公司规定的产假只有两个月,工资未发到我工资账户上,后面两个月的时间公司视作事假,扣除每个月保险700多,倒扣我1500多。现在我身边的资料有公司续签的一份劳动合同(是按公司a4纸打印的),公司营业执照,出院发票,出院证明,手术证明,公司规定产假两个月的工资条,银行拉的流水明细。请问公司按照法律应该给我多少天的产假,以及产假期间工资如何清算,公司规定以外两个月的保险费已经扣了是否应退还给我?谢谢

其他 2015-04-15 12:2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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