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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事业单位的聘用人员,因为在工作中和工作对象发生冲突,最后事情解决后单位对我的处理意见是停职反省一个月,扣除当月考核奖金以及半年度奖金共计五千元。可最后发奖金的时候还是发给我了,叫我去签字领钱,回过头我们会计就打电话给我说我们所長叫我把钱交上去,说是罚款,就把我的五千块收走了,什么单据也没有,请问劳动法里对这个是怎么规定的

其他 2016-01-27 07:2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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