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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14年9月25日进入宁波1家公司工作,2015年8月4日解除劳动关系,后我与公司打官司,要求之一就是补年休假工资。入这家公司前在杭州1家公司工作,在2014年6月份离职。2014年6月至9月24日,我在家休息,没有工作。公司、仲裁委和法院坚称我在宁波公司工作不满1年,也未连续工作满1年,没有年休假。对于这位工作二十几年的老同志来讲,请问我真的在宁波公司没有年休假吗?请律师、专家解答一下,谢谢!

离婚 2016-08-23 23:3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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