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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一年内公司没有签订合同,一年后(举例,2015年6月1日入职,2016年7月1日签的固定期合同,合同生效为2016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现在比如离职是否可以要求支付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5月30期间双倍够早的差额。谢谢

仲裁 2016-12-05 16:5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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