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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所在公司工作岗位设有绩效工资部分,此部分工作为计件工资制,自2016年10月起公司自行实行新的工资政策,对工资实行(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计件工资)2500元封顶,超过2500部分不予发放,这属于克扣工资行为么?如果到劳动部门申请仲裁是否有胜算?

其他 2017-01-14 14:52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劳动法第47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但是应当注意用人单位确定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不得违反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你说的情况属公司自主决定分配方式,但该方式封顶2500元,超过部分不予发放,违反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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