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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表姐和表妹2006年经熟人介绍负责开发区道路清扫保洁工作,她们月工资仅620元,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没有参加社会保险。今年4月俩人先后被道路清扫承包人辞退。她们申请劳动仲裁,她们没有任何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只有一份银行代发工资的储蓄卡(经査询银行不肯提供代发工资的单位)及一件印有“开发区环卫”的黄马夹。劳动仲裁委说如果査不出代发工资的单位或提供不了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他们将不予受理仲裁申请。请问:她们的劳动关系该如何确认?谢谢!

其他 2011-05-30 23:2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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