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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经人内部介绍,在昆山千灯镇 家具厂上班,当初介绍我上班的人告诉我,工资第一个月4500第二个月5000,每天工作时间早上8点到中午12点,下午1点到6点,工作9小时,每月休息2天,法定假日也上班,工资下月28号打卡,出于对介绍人的信任,当初没有找老板谈工资,可第一个月发工资却以4000块钱发了,我以为是人事没有搞清楚,因为碍于介绍人,没好找老板谈,由介绍人找老板,老板答复,他回去看一下,过了几天介绍人又问了老板,老板说别急,一直拖到第二次发工资,既没有给我补第一次的工资,第二个月也是给我发4000块钱工资,工厂没有与我签劳动合同,也没有给我交社保,还有在工厂第一个月上班20多天的时候,因为没有安全措施抬木板时被木板砸伤,右脚大拇指骨折,当天下午忍痛上班,第二天去医院看病花240元,休息4天,并扣了我这4天的工资,本来说医药费给我报,可问了几次都说等过两天报,现在都两个月了,现在工厂大部分都搬到安徽六安了,只有几个人在昆山干活,我也在昆山干活,我想知道我可以怎么维权,可以要求他赔偿的项目及金额,现在已经干了3个月了

其他 2019-10-03 05:5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首先确定工伤责任,也就是拿到工伤认定书,然后再去做伤残等级鉴定,以你描述的伤情如果是尺骨、桡骨或肱骨骨折,至少都是九级伤残,存在关节反复发炎的,可能会更高级别!自受伤之日起30天内,用人单位向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没在30天内提出工伤申请认定工作的,伤者或家属可以在一年内向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超过一年的不再受理。工伤认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工伤认定申请表(原件);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3、受伤人身份证;4、用人单位登记注册资料(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5、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6、初诊病历资料。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收到以上资料之后会给你一张你提交的材料清单(一式两份);人社局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还会给你一张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一式两份),经劳动局认定为工伤的,人社局再出具工伤认定决定书(一式四份)伤情稳定(医疗期终结)后去做伤残等级鉴定!按照鉴定的伤残等级,对照所在省出台的《工伤保险条例》对应的伤残等级赔付标准进行赔偿。各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的《工伤保险条例》对伤残的赔付标准都是不一样的。未到达最低十级及以上伤残等级的,一般没赔偿,但医疗费用及工伤工资应该由用人单位承担。伤残鉴定需要带以下资料: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合同,伤者身份证,疾病诊断证明书,病历,营业执照(副本),授权委托书(如果需要委托别人办理的话),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由用人单位开具一张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的介绍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所需资料后会给你一张材料收讫补正告知书,然后会给你一个鉴定时间表(里面有鉴定时间、地点、单位等信息),鉴定须知单,还有一张劳动能力鉴定通知书,按照给定时间,去鉴定就可以了。
  •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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