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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外公在上世纪60年代中期有个远房亲戚来投靠,当时为了他的工作,所以外公在填写自己人事档案的时候除了他的儿子(我的舅舅)、女儿(我的妈妈)以外把他以儿子(以下对他简称A)的名义填上了,后来没多久,大概距今三十多年前他就离开我外公家回了老家,之后再没有来往过。四年前我外公去世,他和我外婆共有一套单位福利房,现在需要把房屋完全过户的我外婆名下,按法律规定要所有继承人公证弃权,正常来说,该房子我外公那二分之一应由我外婆、舅舅、妈妈和A各占八分之一,但此时A已经去世十几年(房屋获得时间在他去世之后),A现在有一个儿子,这三十多年,A以及其子与我外公均无任何来往,当然也就没有尽到任何赡养义务,那么他是否仍享有完整的继承权呢

其他 2017-07-26 06:2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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