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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有房产一套,其中一方去世,现在想把去死一方的产权转到另一方名下要怎么办理?(双方有一个未成年子女,去世方父母双亡)按照遗产继承的顺序,第一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现在父母双亡,是不是就由配偶和子女继承了?去办理的时候要提供什么材料?

其他 2018-06-27 15:4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没有遗嘱的遗产,与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无关,属于法定继承,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  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继承就开始了,而该夫妻的婚姻关系还在存续期间,尽管该遗产房没有过户,但因拆迁变现了,夫妻一方所继承的份额属夫妻共同财产。
  •  继承权公证的办理  办理继承权公证,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如医院的死亡通知书、骨灰证、火化证明等)、身份证、户口簿(注销户口)等;  (2)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证明,如房地产证、存款凭证、股票等。如果遗产在香港的,须提供香港遗产税署出具的遗产清单;  (3)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4)亲属关系证明(表格可在我处网站下载,由被继承人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意见并盖章;没有单位的,由社区工作站和街道办事处出具意见并盖章。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的,可由继承人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社区工作站、街道办事处出具意见并盖章并提供相应证明);  (5)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应由放弃人亲自到深圳市公证处或居住地公证处办理弃权声明书公证;  (6)继承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公证处办理的,须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委托其他继承人办理;  (7)遗嘱继承人应提供合法、有效的遗嘱;  (8)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如果继承人或被继承人是居住在港澳的,上述材料需由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或澳门有关机构予以证明,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确认;如果继承人或被继承人是居住国外,上述材料应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温馨提示:本处尽可能的向您列明办理此项公证所需证明资料,但不排除承办公证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资料,不明之处请向承办公证员咨询,并以承办公证员要求提供的为准)。
  • 你好,是的,需要办理继承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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