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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陈某与公司签定了劳动合同,期限到2014年年底。合同期满后,既没有续签原劳动合同,也没有签订新的劳动合同,一直到2015年12月。12月下旬,公司召开职工大会,要求职工补签2015年月1日到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部分职工便提出应该签订下一年劳动合同,公司领导称公司需要补签,希望职工配合。同时指出,在补签劳动合同后,公司再与职工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在此情况下,公司大部分职工都签了这份合同。而陈某虽觉不妥,但最终还是在12月31日上午一上班时与单位签了劳动合同。当天下午下班时,公司人力资源部就向陈某发出了离职通知书。通知书称:您与公司签订的2015年劳动合同已到期,公司不再与您签订2016年劳动合同。请您到人力资源部办理相关交接手续等等。这样,公司以合同到期为由终止了与陈某的劳动关系。陈某不服气,向公司提出异议,但是公司明确提出,合同已经到期没有商量余地。陈某无奈只有将该劳动争议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请问该合同是否有效?

仲裁 2018-11-26 17:2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应具备哪些条款?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八)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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