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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咨询下,在厂子上班,经过劳务干的小时工,三个月合同,说的22一小时,干了一个半月,厂子没活了,让我们休息一个月,说离职当天都可以办,什么都不扣,劳务也让我们签离职了,说后面半月算20一小时,结果发这半月工资,快90个小时了,才发了1000块钱,怎么办

其他 2018-12-19 09:5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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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依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2、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 3、综上,您可以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三个月的双倍工资、补缴社会保险以及经济补偿。 4、如需法律帮助,可以来电咨询,届时详谈。
  •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该单位。
    去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时携带:本人身份证、用人单位全称、负责人姓名及联系电话、能证明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上班的相关证据,由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下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可以下达行政处罚处理决定;逾期未执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同时逾期不改正的,劳动者可以主张用人单位支付你拖欠工资数额50%-100%的赔偿金。
  • 劳动合同依劳动法第16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而劳务合同通常意义上是指雇佣合同。两者有一定的区别:主体资格不同、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主体的待遇不同、报酬的性质不同、用人单位的义务不同、适用的法律不同、受国家干预程度不同、违反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不同、纠纷的处理方式不同、劳动力的支配权不同
  • 公司三个月发一次工资不合法这是严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如查属于严意拖欠工人工资企业法人需承担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根据《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所谓“按月支付”应理解为每月至少发放一次工资实行月薪制的单位工资必须每月发放超过企业与职工约定或劳动合同规定的每月支付工资的时间发放工资即为不按月支付。实行小时工资制日工资制周工资制的单位工资也可以按日或按周发放并且要足额发放。所以员工在认定拖欠工资上应该严格按照法条来理解。有些员工误以为这个月的工资下月发放就一定是拖欠工资尤其是一些国有企业原本是先拿工资后做而后改为先做后拿就让很多员工义愤填膺以为企业逃了一个月的工资这种看法比较偏激因为如果是合同或者企业规章制度中合法这样规定了就应该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的“无故拖欠”应理解为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故意不支付劳动者工资。那什么是“无正当理由”?哪些情况是有正当理由?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中对于“无故”作了排除性规定:“‘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不包括:(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能所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过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为无故拖欠。”所以有些时候用人单位通过正常途径暂时延后发放工资特别是经营状况不好时劳动者应该予以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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