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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起诉离婚女方说要反诉我重婚。我想咨询一下,是否属于

离婚 2020-01-15 05:1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重婚罪的认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可以认定为重婚罪:(1)已举行结婚仪式,且实际同居,虽未登记结婚但当地人民群众认为是夫妻的人,后又与他人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也可以认定为重婚罪;(2)已举行结婚仪式,且实际同居,男女取方虽未达到法定婚龄,但当地人民群众却认为他们是夫妻的人,后又与他人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骗取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结婚证的,亦可认定为重婚罪;(3)周围群众公认是关妻关系同居造成合法婚姻的相对方自杀等严重后果的;(4)有配偶的人与他人虽没有以夫妻相称,但有稳定的同居关系,在相对固定的住所且共同生活六个月以上的:(5)有配偶的人虽没生育但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但以夫妻相称并共同生活3个月以上的;(6)有配偶的人虽没有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但有较稳定同居关系且生儿育女的;(7)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且实际同居的。
  • 1、是否构成重婚罪,需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A、无过错方配偶未离婚的情形下,就伪造身份信息再次与第三方结婚登记。B、无过错方配偶未离婚的情形下,与第三方以夫妻名义公开共同居住,构成事实重婚。上述两种情形,均构成重婚罪,提醒一点的是,如果第三方明知无过错方配偶未离婚,仍与其共同骗取婚姻登记机关信任再次登记,或者仍与其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则第三方也构成重婚罪。如果当事人为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且第三方明知其同居或结婚对象为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配偶,则第三方构成破坏军婚罪。如果当事人的配偶,明知第三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配偶身份,则亦构成破坏军婚罪。2、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58条、259条
  • 根据《婚姻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根据婚前购买还是婚后购买,以及父母有无赠与的明确表示等具体情况按以下原则认定:
    (1)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这种情况下该房屋属于子或女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参与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如果父母在子或女结婚之前为其购置房屋出资并明确表示该房屋是给子女及其配偶双方的,那么视为父母对子女及其配偶双方的赠与,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参与分配。
    (2)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这种情况下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父母对子女及其配偶双方的赠与,在离婚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如果父母在子女结婚之后为其双方出资购置房屋,同时父母明确表示赠与自己的子或女,那么该房屋属于一方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不参与分割。
  • 重婚属于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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