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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今年过完年,经朋友介绍来到我现在单位上班,那时候跟这边单位负责人谈好两个月试用期,之后转正后交五险一金。2月25日正式开始试用,5月份我提出签订劳动合同,但负责人一直推脱,至6月底才签订合同,而且只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在他们那保管。签订劳动合同的前提,还要求办理两张银行卡用来发工资用,一张必须是中国农业银行卡还要带K宝,另一张随意哪个银行卡,农行那张卡的密码账号k宝必须交给他们管理,而且2月25日至今7月18日只发了一个月工资4500元,这个钱还是负责人给我私下转的,现在我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其他 2019-07-20 22:4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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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去劳动监察部分举报拖欠工资
  • 见习期、考察期并非法律上的术语。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如果公司通过规定见习期、考察期并对工资进行打折来变相延长试用期的,职工可以向劳动部门反映,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 一般劳动者在入职一个月内,用人单位会跟劳动者签订合同,并约定好试用期。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的当日依法向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
    。如果劳动者担心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过后不签劳动合同,则劳动者应该保存好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据。比如工资发放资料,进出证,工作证等相关证据,以便日后维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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