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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你好,我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问题想商量一下。我有14年9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我有了一套房子。当时,合同规定乙方应先支付前两年的租金,明年的租金将于2016年8月1日一次性支付。预计10天将被视为违约,守约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现在,我(甲方)提议今年5月不要再租房子了。乙方要求再租半年。乙方支付的两年租金已到期,后续租金未支付。双方多次协商失败,现在我(甲方)想商量一下。这种情况只是我(甲方)单方面违约吗?还是乙方也违约了?2.由于乙方只支付了两年的租金,并且已经到期,我(甲方)能单方面终止合同吗?3.目前乙方不搬家,我(甲方)如何维护自己的利益?

房屋租赁 2022-08-16 16:08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可以委托律师帮你协商解决问题
  • 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双方的责任还继续。承租人需向出租人送达退租通知,出租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返还押金,承租人应当及时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零四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七百三十三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第七百三十四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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