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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约定每周6夭12小时制,每月上26天班,工资规定基本工资3500+岗位津贴6000+绩效工资1000,请问可以向公司主张加班费吗?

讨薪 2024-03-20 16:52 人浏览
共7位律师解答
  • 在中国劳动法中,标准的工作时间是每日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如果劳动合同中约定了每周工作6天,每天12小时,那么总工作时间为每周72小时,明显超过了法定的标准工作时间。 尽管劳动合同中规定了工资包含基本工资、岗位津贴和绩效工资,但若实际工作时间超过了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员工仍有权要求支付加班费。根据中国劳动法,加班费的支付标准如下: 平日加班:不低于工资的150%; 休息日加班而未安排补休:不低于工资的200%; 法定假日加班:不低于工资的300%。 由于劳动合同中没有明确指出工资已经包含了加班费,且实际工作时间超出了法定标准,员工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加班费。如果单位拒绝支付,员工可以通过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申请仲裁时,员工需要提供相应的工作时间和工资支付的证据。如果仲裁结果不利,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你可以按照3500元的基础计算加班费的数额,如果按照这种方法计算的数额高于公司已发数额,对于差额部分可向公司主张补足。
  • 你好,如您情况描述,如果公司目前工时制度没有向劳动部门申请备案的,那么劳动者是可以主张加班费。
  • 您好,我是执业律师,您是需要咨询什么问题?您这个描述的不是很清晰。需要了解情况,才能客观判断 
  • 法律分析: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工作时间不确定,无法实行加班加点制度,其工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制度,根据劳动者的劳动时间和完成劳动定额情况计发。因此,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不能向用人单位主张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 法律分析: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总的实际工作时间应不超过总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不低于工资的150%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不低于工资的300%的标准支付工资报酬。
    因此,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能否向用人单位主张加班工资确是一个问题。法律依据:《工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三条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 劳动合同约定工资包含加班费是合法的,在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工资已包含加班费”,但合同条款不能显失公平,同时要满足以下条件:
    1、劳资双方约定的加班工资数目和加班时间必须明确,简单地规定月工资包含加班费有避重就轻之嫌。
    2、约定“工资已包含加班费”的加班时间,最多不可超过法律依据:《劳动法》规定的每月36小时的限额。如果约定的加班时间超过每月36小时,超出部门应视为违法超时加班,应当另行计算加班费。
    3、折算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如果折算后的时薪低于法定最低工资标准,超过法定工作时间为加班时间,加班工资以最低工资标准,按法律规定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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