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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长辈在这个公司工作了6年10个月,现在已经到退休年龄了,开始工作的时候是用一代身份证(1962.11.05)签的合同,后来有了二代身份证(1958.04.06)之后,就用二代了,但是两代身份证相差4岁。现在已经到了退休年龄了,但是签的劳动合同还有一年到期。(劳动合同是和A公司签的,派遣到B公司上班的)。现在A公司要解除劳动合同,在职期间一直没有给交社保,现在解除有没有什么相关的赔偿。有几个问题想咨询一下! 1、 法定年龄到了,合同还有一年到期,解除合同有没有经济补偿金,要是有怎么计算,应该是由哪个公司来赔偿。 2、 工作这个多年社保没有给交,现在要求补交或是现金支付的话,应该怎么计算,应该是哪个时间段的社保,还是按照所有在职时间计算。 3、 解除合同应该提前30天通知,但是只提前两天通知,就不让继续上班了,这个通知滞后的时间有没有什么规定,或是应该怎么维权。 4、 2010年04月的时候有次工伤,右腿韧带断裂,因为两代身份证不一致,公司没有给报销,医药费都是自己出的,现在留有后遗症,走路一瘸一拐,现在再去工伤鉴定已经过了时效了吗?现在这一块可以要求赔偿吗?

其他 2012-12-06 18:3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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