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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丈夫在1999年1月11月登记的,但在2007年10月离婚了。在自期间他们家碰到了动迁。我们住的房子是他父母在1988年造的,他母亲是在1993年死亡的。他共姐妹4个,两个姐姐,一个哥哥。他父亲在2006年7月立下了遗嘱:说他把自己的房屋及附属建筑与两个儿子平均分配继承,两个女儿没有继承权。他的父亲在2006年9月死亡了。后来两个姐姐也要来分割财产说可以分母亲的那份因为母亲死了没有作过熄产。他们这样作可以吗?可不可以分割。那我想问一下我有没有份呢,我老公继承下来的财产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

其他 2009-10-23 13:40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他继承的他父亲的那部分遗产,属于你们的共同财产
  • 第一,两个女儿对母亲的遗产是否享有继承权,取决于她们在母亲去世后,是否曾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你对此负有举证义务。我国《继承法》第2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第二,如果两个女儿曾表示放弃继承,则她们对母亲的遗产没有继承权。母亲去世时,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一半归父亲,另一半由两个儿子和父亲三个人继承,此时你的丈夫享有父母夫妻共同财产1/6的份额,父亲享有2/3,另一个儿子也享有1/6。父亲去世后,父亲的2/3由两个儿子继承,每人1/3。至此,你的丈夫共享有父母夫妻共同财产的1/2,该继承所得财产,如果你们夫妻无特别约定,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你和你丈夫一人一半。 第三,如果两个女儿未表示放弃继承,则她们对母亲的遗产享有继承权。母亲去世时,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一半归父亲,另一半由两个儿子、两个女儿以及父亲五个人继承,每人1/10。父亲去世后,父亲的3/5由两个儿子继承,每人3/10。至此,你的丈夫共享有父母夫妻共同财产的2/5,该继承所得财产,如果你们夫妻无特别约定,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你和你丈夫一人一半。 顺便提一下,如果两个女儿未表示放弃继承,还可能存在诉讼时效的问题,如果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则父亲所立遗嘱属于部分无效,分配方式按上述“第三”的内容办理。 附:《继承法》关于继承的诉讼时效的规定,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继承法》第八条:“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5.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致继承人无法主张继承权利的,人民法院可按中止诉讼时效处理。 16.继承人在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的二年之内,其遗产继承权纠纷确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期间,可按中止诉讼时效处理。 17.继承人因遗产继承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时效即为中断。 18. 自继承开始之日起的第十八年后至第二十年期间内,继承人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的,其提起诉讼的权利,应当在继承开始之日起的二十年之内行使,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行提起诉讼。
  • 原则上有权继承,但有可能出现反复
  • 1、两个姐姐有继承母亲遗产的权利。 2、继承的遗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他父亲的遗嘱部分有效!两个姐姐的说法是对的!但很遗憾,就是与你无关!
  • 如无约定,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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