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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2010年11月购买上海**住房一套,是全装修新房,在开发商通知交付时2012年12月20日,发现装修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项目装修完成,并存在很多质量问题,为此我们拒绝收房,并二次以挂号信通知开发商要求整改项目26项,由于迟迟得不到落实,后经消费者协会协调下,在2013年4月19日总算完成整改项目,为此我要求开发商履行违约责任,开发商以商品房三通一平为依据、并取得住宅使用许可证为由拒绝支付违约金,我该如何处理为好?

其他 2013-05-05 07:1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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