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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买了房子首期房款2011年9月已支付,剩余的2012年3月已办完银行按揭,合同签订是2012年4月18日交房,延期到了2013年3月初才通知交房,于是在2013年3月15日去开发商处办理了交房手续,并且房子到现在还没有质量经验报告,只办理了消防验收。原来合同规定{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付款万分之3的违约金}。关于违约金开发商一直拖拖拉拉推辞不表态,现在说违约金到实际交房之日止,要扣除节假日和下雨天不算,数额不到按实际天数的一半,请问这种算法合理吗?有法律依据吗?

其他 2013-06-27 13:0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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