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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2010年2月份离婚的,当时女方同意把孩子的抚养权交给男方,但经过几天呢,女方反悔了,想要回孩子的抚养权,主要理由是:女方同样有经济能力来抚养孩子,同时女方也有充足的时间来照顾小孩,第三小孩与父亲的关系不是很好,在婚姻存续期间,父亲与小孩接触的时间较少,这几点可以构成女方获得抚养权的理由吗?如果不能,那又要如何才能获得抚养权呢?同为女性,请理解下母亲的心情,帮我想想办法吧!我表示万分的感谢!

离婚 2010-02-05 13:2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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