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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深圳一家私营外贸公司工作。 2008年2月进该公司,试用期3个月。2008年5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为2年。到2010年5月1日止。2010年5月1日公司没有与我续签劳动合同。但是我一直在公司工作。5月12日,我到医院检查已有一个月的身孕。未婚先孕。我想请假回老家湖南结婚。公司以前的说法是,在公司工作满一年年假有5天,满两年年假7天。本人28岁,晚婚晚育型。我想问的是,是否可以享受公司的年假7天,再加上晚婚规定的13天,总共20天假期?并且20天工资照全勤发? 另外关于产假,深圳,晚婚晚育产假应该是多少天?4个月还是105天? 关于规定期间的工资应该怎样发?公司每个月发到工资卡的工资为1252元,其余部分是给现金。 产假期间的应照发工资应该为我平时的现金+工资卡里的1252,还是只会发1252? 因为公司制度不是很完善,公司保管工资条。我们都没拿到过。只叫我们签一个字。 并且公司有两个工资条,一个是1252元的+社保的,一种是1252+现金 总额的。那上面大概有什么房补,食补等明目。两个工资条我们都有签字。

其他 2010-05-17 21:0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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