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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的打工族可索要一倍超时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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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7 1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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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随着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老年人退休后仍然身体硬朗,思维敏捷,愿意回到工作岗位发挥余热,而且在用工成本日益提高的今天,很多企业也开始重视和需要这些经验丰富、工作踏实的老职工。但不容忽视的是,由于老年人法律意识不高、维权能力不足,实践中“退休打工族”与用工单位之间纠纷时常发生,退休老人在维权过程中往往遭遇被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庭法官张江洲表示,退休老年人被企业返聘的,为了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样应该及时签订用工协议,将报酬金额、支付期限、工作时间等约定明确。

  62岁的老王是某食品研究所的退休干部,2011年他与食品研究所签订了为期一年的返聘协议。今年1月返聘协议到期后,老王被单位通知可以继续留用,但并未续签返聘协议。3个月后,食品研究所人员内部调整,单位领导口头解聘了老王,并停发工资。老王对单位的做法十分不满,将用人单位告上了法庭。老王主张,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没有续签返聘协议就相当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该支付双倍工资,同时无故辞退还应该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对此,张江洲解释说,职工超过退休年龄再参加工作,与企业之间形成的用工关系已经不再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其性质属于普通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劳务关系。在上述案件中,老王退休之后与原单位之间同样不再属于劳动关系范畴,所以企业无需依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和退休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在用工关系解除后也不存在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在我们办理的很多案件中,还有部分退休职工并未与企业签订过工作协议,这对他们权利的主张是十分不利的。”张江洲说,“退休打工族”这个群体一旦被返聘或兼职,一定要跟企业之间签订工作协议,明确约定报酬金额、支付期限、工作时间等等,这样的工作协议具有合同效力,一旦退休职工的工作权益受到侵害,可以依据工作协议向企业主张权利,若涉及诉讼,工作协议也是一份证明主张的非常重要的证据材料。而且,对于“退休打工族”来说,用人单位安排超时工作时,由于双方不是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是不用支付劳动法意义上的“加班费”的。但是,只要双方在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工作时间,那么依据合同公平、有偿的原则,退休返聘的老人们就可以要求企业比照月工资折算出的小时工资,按照一倍的标准支付超时工作的劳动报酬

  张江洲建议,退休的老人一旦自身权利受损,应该积极采取维权行动,特别需要注意诉讼时效的限制。按照法律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一般为一年;基于工作协议主张合同性质权益的,诉讼时效一般为两年。(黄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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